人民法院案例库:合同诈骗中罪与非罪的关键区分
日期:2025-07-22
相反■◆■■◆,如果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原因导致★◆■★,特别是当行为人故意不履行合同★◆★◆,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问题后■★★★,不采取任何积极措施解决■■★★◆★,而是逃避责任、转移财产,那么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在前面提到的卖方故意拖延发货并将预付款用于个人消费的案例中◆■,卖方的行为明显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买方预付款的目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即使行为人并非故意不履行合同★★★■,而是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导致无法履行■★★★◆,但如果其在合同签订时就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问题,却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范,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自身经营状况的恶化持放任态度,也可能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认定积极履约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节点。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交货时间★◆★◆、服务完成时间或工程竣工时间等,行为人能够按时或提前完成相应义务,就表明其在时间上积极履行合同★★■■■■。例如,在一份建筑工程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31 日,施工方通过合理组织施工◆■◆◆◆、增加施工人员和设备等措施,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提前完成了工程建设,这就是积极履约的表现。其次,行为人的履行行为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也是关键■◆。在产品销售合同中,货物的质量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性能等要求;在服务合同中,服务的质量要达到合同规定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效果◆◆◆。例如,在一份电子产品销售合同中★★■,卖方交付的产品经过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各项指标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这就证明卖方在质量方面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此外◆◆★★◆,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积极沟通、协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也是判断积极履约行为的重要依据◆★■★。当遇到不可抗力■◆★、原材料供应短缺等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时,行为人能够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方案■◆■◆■★,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体现了其积极履约的态度■★◆。例如,在一份原材料采购合同中,由于供应商所在地区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原材料供应中断◆■◆,供应商及时通知采购方,并积极寻找其他货源,同时与采购方协商调整交货时间,这种积极沟通和解决问题的行为就是积极履约的体现。
根据履约能力的程度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完全履约能力★■■◆◆、部分履约能力和无履约能力三种类型。完全履约能力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拥有充足的资金、完备的生产设施、成熟的技术和完善的管理体系等,能够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不存在任何履行障碍。例如■■,一家大型知名企业◆◆■■■★,拥有雄厚的资产、先进的生产技术和丰富的行业经验,在签订一份普通的商品采购合同时★◆★■★,具备完全履行合同的能力。部分履约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一定的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但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只能履行合同的部分义务◆■■◆◆★,无法完全满足合同要求。例如★★★◆■,一家小型企业◆■★◆,虽然有一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人员,但资金有限,在签订一份较大规模的订单合同时,可能只能完成部分产品的生产和交付★◆★◆◆◆。无履约能力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既没有相应的资金◆◆◆、技术■★◆★◆、设备等物质条件,也没有合理的履行合同的计划和途径◆■■■◆,根本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比如,一个没有任何实际经营业务和资产的个人,虚构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大额采购合同,显然不具备履约能力。
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部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或完全未履行■★■■■◆,一般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因为行为人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实际行动,只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导致合同无法完全履行,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例如★■◆■◆★,C 公司与 D 公司签订了一份农产品供应合同◆◆★◆■★,C 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具备一定的生产和供货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遭遇自然灾害,农作物减产,导致无法完全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供货◆■■。C 公司在灾害发生后,及时通知了 D 公司,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这种情况下,C 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不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有着不同的影响。如果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且行为人在客观原因发生后,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承担义务★◆■◆◆◆,主动与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努力避免损失扩大◆■★◆■,一般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在上述因暴雨灾害导致农产品采购合同无法履行的案例中,农产品供应商在灾害发生后,及时通知了采购方,提供了灾害证明◆■◆★,并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受灾农作物,同时与采购方协商调整交货时间或寻找其他替代货源,这种情况下◆■,虽然合同未能按时履行,但供应商的行为表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按照合同纠纷处理。
但是,如果行为人虽有部分履约能力,但其履约行为本意不在承担合同义务◆◆★◆,而在于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从而占有对方财物★◆,那么就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例如,E 公司与 F 公司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E 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有一定的生产设备和工人,具备部分履约能力。E 公司在完成了一小部分订单后,故意拖延生产进度,以各种理由要求 F 公司支付更多的预付款,并声称会加快生产。F 公司为了保证订单的完成★★■■,不断支付预付款★◆★■■■。然而,E 公司在收到大量预付款后★★■,却将资金转移,停止生产★■◆■◆,这种行为就属于利用部分履约能力进行欺诈■◆◆★★■,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履约能力的有无和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一般来说,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完全履约能力★★■■,但却没有履行合同,或者只履行了部分合同,且其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目的不是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原因造成,而是为了毁约、逃避责任或占有对方财物,那么就可以推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A 公司与 B 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 500 万元的设备采购合同◆■★,A 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具备完全履约能力,拥有充足的资金和生产设备★■。然而■◆★,A 公司在收到 B 公司支付的预付款后◆★,却将资金挪作他用,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认定 A 公司具有非法占有 B 公司预付款的目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主观原因则是指合同当事人自身的主观意愿和行为导致合同未能履行,这些原因是行为人可以控制和避免的。主观原因包括行为人故意不履行合同,即从一开始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打算,只是以签订合同为幌子骗取对方财物◆■,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于逃避责任■■、获取更大利益等目的,故意停止履行合同义务◆★★■。例如■◆■★◆,在一份货物销售合同中■◆◆■★■,卖方在收到买方支付的预付款后■◆★■,故意拖延发货时间,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合同◆★■★◆,最后将预付款用于个人消费★◆◆,这种行为就是故意不履行合同,属于主观原因。此外,行为人因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决策失误等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也属于主观原因。例如,一家企业由于内部管理混乱,资金链断裂★■,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或提供货物,这种因自身经营管理问题导致的合同未履行是主观原因造成的。
履约能力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实际能力或潜在能力★★,它是判断合同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因素之一。履约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个方面 。在审查支付能力时◆■■,需要重点考察对方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以及实际的交款能力等。注册资本是企业承担责任的基础★◆◆◆,反映了企业的初始资金实力◆★★;资金来源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则影响着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支付能力;银行存款的多少直接体现了企业的即时支付能力◆★★◆★★;而交款能力则综合考虑企业的状况、财务信用等因素◆■。例如,一家注册资本雄厚◆■★◆◆◆、资金来源稳定且银行存款充足的企业,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其支付货款的能力相对较强。
非法占有目的不仅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还对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有着重要影响。根据刑法规定,对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施合同诈骗行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处以更重的刑罚。因此■★◆,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对于实现罪责刑相适应,确保司法公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要排除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考察行为人的财物处置行为是否符合常理和合同约定■★◆★■★。如果行为人的财物处置行为与合同目的相一致■◆◆★,并且符合行业惯例和一般的经济规律■◆,就可以认定为正常处置。例如,在一份技术服务合同中■◆★,委托方支付了服务费用后,服务提供方将费用用于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购买技术设备■★◆、开展技术研发等与提供服务直接相关的事项,这种处置行为符合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说明服务提供方没有非法占有委托方费用的目的。同时■◆■◆■,还需要考虑行为人的财物处置行为是否具有连贯性和持续性◆★■★。如果行为人在取得财物后,能够持续地按照正常方式使用和处分财物,没有出现突然转移、隐匿财物或挥霍浪费等异常行为,也可以排除非法占有目的。例如,一家企业在长期的经营过程中,一直按照正常的财务管理制度使用资金,取得合同款项后也用于企业的正常运营★■◆◆,没有出现资金异常流动的情况,就可以认定其对财物的处置是正常的。
对于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具备了履约能力■■◆■★◆,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行为的情况,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以完全履行★◆■◆,均只构成民事欺诈。因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通过自身努力创造了履约条件◆■,表明其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G 公司与 H 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子产品销售合同◆◆★◆,G 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实际的生产和供货能力,但 G 公司积极寻找合作供应商,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成功与供应商达成合作,具备了履约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向 H 公司供货,这种情况下,G 公司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主观构成要件中的关键要素,在区分合同诈骗与普通合同纠纷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合同纠纷是指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的争议,其本质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纠纷。而合同诈骗罪则是一种刑事犯罪,其与合同纠纷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可分为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准确区分二者对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至关重要★◆■■★■。客观原因是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行为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因素,这些因素超出了行为人的控制范围,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不可抗力是常见的客观原因之一◆◆■★,如自然灾害(地震、洪水、台风等)◆★★★◆、政府行为(征收◆◆、征用、政策调整等)、社会异常事件(战争、罢工、骚乱等)。例如,在一份农产品采购合同中,由于遭遇罕见的暴雨灾害◆★■◆■,农作物大量受灾,无法按时收获和交付★■■◆■,这就是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此外,市场环境的突然变化、原材料供应短缺■★◆、第三方的违约行为等也可能构成客观原因。例如,在一份电子产品制造合同中,由于国际市场上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供应商无法按照原合同价格提供原材料◆★■,导致制造商无法按时生产和交付产品■◆◆■■,这种因市场环境变化和第三方违约导致的合同未履行属于客观原因◆◆。
正常处置财物是指行为人在取得对方交付的财物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正常的商业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进行合理使用和处分,这种行为表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商业交易中,企业取得货款后,将其用于购买原材料、支付员工工资★■■、偿还债务◆★★★、扩大生产等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以保证企业的持续运营和发展★◆。例如,一家服装制造企业与面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取得面料后★★■◆,将其用于生产服装■★,销售服装获得货款后,又用货款购买新的面料和支付生产费用,这种对财物的处置方式符合正常的商业经营逻辑,排除了非法占有目的★◆◆■◆★。在日常生活中,个人购买商品后,将其用于自身的生活消费★■★★,如购买家具用于家庭居住、购买食品用于日常饮食等,也是正常的财物处置行为◆◆。
虚假履约行为在法律上会产生严重的后果。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虚假履约构成违约,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对方已支付的款项、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如果虚假履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难以确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例如,在上述钢材采购合同中,由于卖方以次充好,导致买方使用这些钢材生产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卖方不仅要返还买方支付的货款,还要赔偿买方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返工费用、客户索赔费用等全部损失。从刑事法律角度来看,如果虚假履约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例如,在一些恶意的虚假履约案件中,行为人通过虚假履约骗取对方大量财物后逃匿,其行为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相反,如果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能力◆■■★◆◆,之后仍无此种能力而依然蒙蔽对方■■◆■■,占有对方财物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行为■★。例如,I 个人虚构了一家科技公司,与 J 公司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I 个人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任何技术团队和开发能力★◆,在收到 J 公司支付的开发费用后★◆◆,用于个人挥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
审理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时,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准确认定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此■◆■★◆,应当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合同未履行原因及事后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对于行为人没有采取欺骗手段、合同系自愿签约并按照约定实际履行的,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审查生产能力时◆◆■◆,要对对方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技术水平、产品质量和交货能力进行全面评估。生产能力决定了企业能否按时、按量地生产出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生产规模反映了企业的生产潜力和承接业务的能力;技术水平影响着产品的质量和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是合同履行的关键,直接关系到合同目的的实现◆◆■■;交货能力则涉及企业的物流配送■★★★、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确保产品能够及时交付给对方。比如,一家拥有先进生产设备、专业技术团队和完善供应链体系的制造企业,在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时,其生产和交付产品的能力更有保障。
当发现行为人存在异常处置财物的行为时,需要进一步分析其行为动机和目的。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没有任何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却迅速将取得的财物进行异常处置■★★■,那么就可以合理推断其从一开始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在一些虚构项目的合同诈骗案件中,行为人编造虚假的项目信息★■■◆★◆,与对方签订合同获取预付款后,立即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高额债务★■,根本没有打算履行合同,这种行为明显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外,行为人的异常处置行为与合同履行情况的对比也很重要◆★★。如果行为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困难或无法履行合同,但却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问题,反而对取得的财物进行异常处置,这也可以作为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例如■★◆◆★★,在一份建筑工程合同中,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资金困难★★,但没有与发包方协商解决方案■★★,而是将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用于其他投资项目★◆★,导致工程停工★★★◆■■,这种行为就显示出施工方可能具有非法占有工程款的目的。
积极履约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以实际行动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展现出履行合同的诚意和努力。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和数量交付货物,提供货物的合格证明■◆★■、运输单据等相关文件■★■◆◆◆,确保货物的所有权顺利转移给买方■★■★◆;在服务合同中,服务提供方按照合同要求的服务标准、服务流程,投入人力◆■、物力和时间,为对方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如按时完成项目任务、提供专业的咨询建议等;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施工方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规范进行施工,合理安排施工进度,保证工程质量★◆■■★,定期向发包方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等。
异常处置财物的行为往往与非法占有目的密切相关■◆◆■■◆,这些行为表明行为人可能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常见的异常处置行为包括将取得的财物用于个人挥霍★■■,如购买奢侈品、进行高档消费、赌博等★★★■,将财物转移◆◆★、隐匿,使其脱离对方的控制,如将财物转移到他人名下★■★★、隐藏在秘密地点等★◆■★■,用于非法活动,如从事非法经营、走私、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用于偿还与合同无关的个人债务,以逃避对合同款项的偿还责任。例如◆◆★,在某合同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在收到对方支付的货款后,没有用于采购货物或支付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费用,而是立即购买了一辆豪华轿车供自己使用◆■★◆■★,并将剩余款项存入他人账户★■★,这种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和转移隐匿的行为◆■■,充分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实践中,有些行为看似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但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不能认定为犯罪★◆。例如,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夸大了自身的生产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积极采取措施提高生产能力,努力履行合同义务,即使最终因客观原因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也不能认定其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应按照合同纠纷来处理。反之,如果行为人以签订合同为幌子■■★★,从一开始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打算■■,只是企图通过欺骗手段骗取对方财物,然后将财物据为己有★■★★■,这种情况下就具备了非法占有目的,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